用人单位应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社保款
来源:孙桂福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9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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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应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社保款案例: 李某原为某公司职工,某公司自2002年5月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4年6月。因公司效益下滑,同意员工自行垫付社保款,于是自2014年7月起,李某向社保部门自行缴纳社会保险。裁判:某公司给付李某自行缴纳的社保款中企业应缴部分***元。评析: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,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当办理。依据:1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》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,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2、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,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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